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我们国家,离婚有且仅有2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本文不讨论协议离婚,只讨论起诉离婚。
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作为婚姻关系的局外人,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依靠证据。
在原《婚姻法》第32条、现《民法典》第1079条中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换言之,原告的离婚诉求想到得到法院的支持,须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4款或第5款规定的情形。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过对法条的对比不难发现,对于前4款而言,民法典第1079条仅是对婚姻法32条做了个别文字调整,第5款属于民法典新增内容。
答案是肯定的,一方患病,另一方有起诉离婚的权利,但是,是否准予离婚,还是得回到证据上,即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最近,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浏览到一起离婚案,原告(女方)向法院先后提起5次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理由是因为证据不充分。
原告认为(简要摘抄):
1、双方系包办婚姻,感情基础差;
2、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3、被告对原告母亲实施强奸,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双方分居已达3年有余;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不准离婚的判决书4份、刑事判决书1份。
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告为了逃避责任而分居,被告婚后患有急性和短暂性精神障碍,原告连续的起诉离婚导致了被告病情的进一步恶化。(简要摘抄)
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精神状况、辨识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本院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希望原告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是,原告提供的证据真的不充分吗?我不这样认为。就凭“被告因对原告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一点,一般人在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那是否可以将这种情况解释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强奸未遂也是强奸罪,既然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说明被告在犯罪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
另外,这已经是原告第5次起诉离婚,如果双方还能继续生活,原告又何必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