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条款学习之--【离婚损害赔偿】
一、案例
2015年1月1日,张三和李四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有一个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2023年1月1日,张三出轨被李四抓获,李四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同时李四认为,因为张三出轨导致离婚,过错在于张三,所以要求张三对自己进行赔偿。请问李四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案例来源于自编)
二、问题提出
1、夫妻离婚时是否有损害赔偿的说法?
2、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三、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律师分析意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法律上一般认为,同居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3)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不是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仅仅是偶尔的出轨,或者隐蔽的出轨行为的话,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五、律师建议
1、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同居”行为要求较为严格,一般的出轨行为不能算是同居行为,不能以此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本案张三仅是出轨被捉导致离婚,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同居行为,李四不能以此要求张三给予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