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看“典”
带您了解民法典中
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
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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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李倩和张亮(当事人均使用化名)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一直没有孩子。后张亮起诉到法院要求和李倩离婚。李倩同意离婚,但表示张亮有外遇加上与他人同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张亮作为过错方应当向自己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张亮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李倩提交照片及录音以证明张亮与案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中李倩提交的照片中显示在奥迪车上,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女性将腿放在坐在驾驶座的男性的大腿部,以及坐在驾驶座的男性用手摸在坐在副驾驶座的女性的大腿部。对于照片,张亮起初称照片中的车辆不是自己的车,照片中的人看着感觉不是自己,后表示照片中的人确为自己,但只不过是朋友间的摆拍,不认可出轨。李倩提交的录音中,张亮称“发生这么多事儿,都是我的问题”……“我……我跟你说实话。” ……“我跟外边,是有人。然后给人弄怀孕了。”张亮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自己这么说是因为李倩本来同意离婚了,后来又变卦,为了离婚便胡说刺激李倩,并不存在导致婚外异性怀孕的情况。李倩对张亮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可,表示录音是在双方第一次谈论离婚时录的,不存在张亮所述的双方谈论过多次离婚的问题,张亮与照片中的女性认识已久,双方经常一打电话就是一个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
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且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法院对于张亮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一节,从案件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张亮在与李倩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和李倩的个人感情,在导致其与李倩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主要过错,给李倩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李倩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张亮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金酌情予以确定。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即增设离婚损害赔偿法定理由的兜底性规定,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民法典施行前,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除此之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该条的情形并不多。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出轨、嫖娼、赌博等其他过错行为时,无过错方不能通过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救济,这无疑是有失公平的。本条在原有的四种情形外增加了概括性的兜底条款,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此外,过错方需以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