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出轨,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近日,从江县人民法院下江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支持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丈夫)与被告(妻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5月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女儿越来越不像自己,这才发现女儿是被告婚内出轨他人怀孕所生,同时原告也和女儿做了DNA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并非女儿的生物学父亲。现原告以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将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法定义务,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下女儿,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使得原告无端地履行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抚养义务,并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损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案外人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最终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抚养费5000元。
法官提醒:婚姻是夫妻双方情感寄托之所在,对婚姻不忠是夫妻间不诚信的行为,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因为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不仅仅破坏了夫妻间的关系,更败坏的社会的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的家庭关系才能带动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自觉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营造良好的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江县人民法院 王海松1587020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