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8年4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13日按照农村习俗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金88000元,2019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原告欲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拒绝。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金未果,为此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金88000元。
被告李某乙辩称:对于礼金是否返还,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等情况。原、被告于2019年1月13日订婚当日双方共同购买三金等首饰,花费17442元。被告离开原告家时所有首饰均未带走,且从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在同年2月29日举行了婚礼,订婚时候的彩礼88000元虽然打入了被告银行卡,但自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9日,原、被告一起将所有款项全部取出,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因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包括生孩子花费、给孩子做正常检查、照相、洗澡、奶粉等大量花费,所谓的88000元已全部用于原、被告两人共同生活及孩子抚养,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从订婚到孩子出生后十三天这段时间,两人并没有固定工作,所有的花费都是从这88000元中支出。被告手中无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4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月13日,原告支付被告彩礼88000元,当日,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0日,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李某乙曾于2019年10月17日起诉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鲁0303民初7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甲非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李某乙抚养,被告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丙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甲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事实及理由中称:其无技术特长无稳定工作,更无固定收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甲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宣判后,原告李某甲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鲁03民终22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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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